文联章程

   (2014年6月26日)

  第一条  淮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(简称淮北市文联)是全市各文艺家协会的联合组织。

  淮北市文联目前所辖的文学艺术家协会有:淮北市作家协会,淮北市戏剧家协会,淮北市美术家协会,淮北市书法家协会,淮北市音乐舞蹈家协会,淮北市摄影家协会,淮北市电影电视家协会,淮北市民间文艺家协会,淮北市诗词楹联协会 、 淮北市根雕艺术研究会,淮北市石文化研究会,淮北市古陶瓷研究会、淮北市花鸟盆景艺术研究会、淮北市艺海画院、淮北市戏迷俱乐部 、淮北市书画艺术研究会 、淮北市文艺评论家协会 、淮北市民间艺术研究院、淮北市舞台美术学会、淮北市交谊舞协会、淮北开渠书画院、淮北古相画院、淮北剪纸艺术家协会 、淮北中国牛书画创作院、淮北市园艺盆景协会、淮北市古琴艺术协会及县、区、企业文联。
  第二条  淮北市文联是中共淮北市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文艺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安徽省文联的团体会员。
  第三条  淮北市文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和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,解放思想、开拓创新,不断开创全市文艺和文联事业发展的新局面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。
  第四条  淮北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全市各文艺家协会、三区一县文联、淮北矿业集团、皖北煤电集团、淮海集团文联及市公安局文联为淮北市文联团体会员。
  第五条  淮北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领导、联络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能。倡导文艺工作者加强学习,通过各种培训、研讨、展演活动,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,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具有中国特色、淮北风格的优秀作品。
第六条  关心爱护老艺术家,发挥传帮带作用,重视发挥中青年艺术家骨干作用,发现和培养青少年文艺人才,使全市文艺工作走向良性循环,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  第七条  加强对外交流,支持所属协会,请进来、走出去,积极开展学术性强、艺术水准高的理论研讨、学术讲座、技法培训、作品展示、大赛活动,不断提高淮北文学艺术的原创能力。加强与市内外、国内外艺术团体的沟通交流、相互学习、取长补短、促进双赢,通过多种形式宣传、推介淮北艺术家,为艺术家发展提供更多平台。
  第八条  积极推进文艺产业化发展,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,支持协会兴办文化产业、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发展空间。鼓励民营企业、社会力量采取兴办实体、资助项目、赞助活动、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文艺精品创作,举办艺术性大展、大赛和交流活动,建设文艺名家工作室、创作基地。鼓励协会以文养会、以文促会,开展以文补文、多业助文活动。
  第九条  鼓励协会深入基层学习、采风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作导向,为人民创作、为时代讴歌。发挥协会人才、技术和资源优势,指导基层开展群众性品牌文化活动,变“送文化”为“种文化”。
  第十条  团体会员应遵守淮北市文联章程,执行淮北市文联决议,负责完成淮北市文联交付的工作。团体会员有参加淮北市文联活动及对淮北市文联提出意见、建议的权利。淮北市文联辖各协会、学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参加市文联各协会、学会各项活动的义务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退会自由。文联委员和各协会、学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触犯法律并丧失公民权利者,经淮北市文联委员会或各协会、学会领导机构通过,取消其委员资格和会籍。
  第十一条  淮北市文联维护宪法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利,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,市文联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,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。
  第十二条  淮北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淮北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由各协会推荐、选举的代表及本会特邀的代表组成。文联委员由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组成文联委员会,文联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。根据中共淮北市委的建议名单,在文联委员中选举副主席、主席若干人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、副主席负责,并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,办理文联日常工作。
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文联主席、副主席如发生人事变动,由市文联委员会依据中共淮北市委的决定,按程序履行有关手续。
  第十三条 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;市文联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。
  第十四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政府拨款,社会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。
  第十五条  本章程由淮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,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淮北市文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