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北市文联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
阅读次数:0 信息来源:市文联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20-12-01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,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,加强安全管理,正确引导舆论,根据中央、省、市网信办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市文联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 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,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,通过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新媒体信息平台,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。 

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坚持“谁开设、谁主管,谁应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,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。办公室作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管理部室,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政务新媒体负责人,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政务新媒体管理员,负责具体执行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发布工作。 

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,根据工作需要,及时发布信息。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文艺工作或党建、纪检、法治等其他重点工作,贴近民生民情,注重服务,善用网言网语,提高亲和力和吸引力,把握正确舆论导向,遵守法律法规,弘扬主旋律,传播正能量,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 

1、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; 

2、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 

3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 

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 

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 

6、散布谣言,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,扰乱社会秩序的,破坏社会稳定的; 

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 

8、蓄意篡改历史、严重歪曲历史的; 

9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 

10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。 

第五条 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,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,发布时要严格遵守“分级审核、先审后发、授权发布”的信息发布程序,信息发布后,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。 

第六条 转载信息,是指为增强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,从其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。转载信息由分管领导授权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即时审核并发布,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、部门开设的新媒体账号,如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,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,应向分管领导报告,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。 

第七条 原创信息,是指机关各部室、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为宣传工作动态,扩大影响力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、加工、整理的工作信息。原创信息经各部室、所属文艺家协会负责人自行审核后,交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。 

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,不得擅自移交密码,要定期更换密码。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,不得将个人账号和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,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,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,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,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、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。 

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值守和实时监控,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,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、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,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、危害公众利益,引发重大舆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 

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,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。 
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